认为还手就是报复,是自以为是地擅自“加戏”,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有罪推论。认定正当防卫也并不是所谓的鼓励以暴制暴,才真是是法理情的统一。
成都女子高铁上被掌掴一案,近日闹得沸沸扬扬,因为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热度持续高居不下。
互殴是指是双方在伤害故意和斗殴意图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相互斗殴的行为,双方的行为均属于故意伤害他人。
正当防卫虽然与互殴具有相同的外观,但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自卫。
正如司法部、罗翔等众多专家所言互殴则是不正对不正,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
互殴与正当防卫外观极为相似,而要区分主观故意为何,并不是件容易事。因而司法实践中,面对类似的案件,办案机关往往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但是正如部分专家所言,这种看似“简单方便”,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线。
而也正是如此,前不久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熊孩子有错在先,家长不予制止也就罢了,还先动手打人,毋庸置疑属于有错的一方。
而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判断被打女子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是看熊孩子家长的行为是否属于“明显过激”。
司法部认为熊孩子家长先动手,且以多欺少,属于明显过激。罗翔老师也保持同样的观点。
但是仍有部分网友提出质疑,担心认定正当防卫会不会鼓励以暴制暴。
笔者认为,第一,认为还手就是报复互殴,是自以为是地擅自“加戏”。
判断被打女子主观故意如何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你可以认为熊孩子家长的行为不是“明显过激”,但是你不能先给被打女子扣个报复,有罪的帽子,因果倒置!
第二、认定被打女子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而是否认“还手即互殴”,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的简单做法。严格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维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在遇到不同个案时,结合防卫人所处的情境,理解防卫人身处该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应激反应,以普通人在当下会做出的一般反应为判断,而不是以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对防卫人的行为进行苛责,不能机械、死板地理解和适用法条,还要考虑民众的法治情感和法治需求,做到情理法的统一。
而将被打女子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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