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泄愤!男子犯重罪后逃窜闹市,冲撞放学儿童,致18人死伤!

闹市:重大交通事故?

山西某县城闹市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郭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学生放学的道路上横冲直撞,事故造成多人撞死撞伤的恶劣后果。其中,据医院透露,受伤者中有多名是正在放学的少年儿童。肇事后,郭某某欲弃车逃逸,被赶来的当地警方抓获。

一开始,不少人以为这只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然而……

无差别冲撞:7人死亡11人受伤

郭某某为什么要驾车到闹市区撞人?

据当地公安机关初步侦破查明,这不只是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而且背后牵涉一起重大的刑事案件,嫌疑人郭某某在事发前,曾在离县城不远的某乡村将与自己有情感纠纷的郭姓女子、蒋姓男子(郭姓女子的丈夫)、蒋姓男孩(郭姓女子的孩子)、裴姓老人(郭姓女子的婆婆)致死致伤,然后逃窜途中开车至县城闹市区无差别冲撞杀人。

当时正赶上放学时段,因此被郭某某撞伤的多是放学的孩子以及接送孩子的家长……

最后,郭某某的车被一辆出租车逼停,才没有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截至目前,该案件共致7人死亡,11人受伤。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律师:涉嫌多项罪名

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郭某某究竟触犯哪些罪名,还需等待案件进一步调查结果。但从其选择的犯罪对象来看,其主观恶性大。这也让我们警惕,要更加关注儿童的安全!

关爱儿童 远离危险

本案中,郭某某因自己的感情纠纷,把满身戾气转移到无辜的路人身上,真是让人气愤、让人唏嘘。最无辜的就是那些还未成年的受伤的儿童们,这一经历对他们造成了多大的身心伤害。

对这些儿童亟待加强身心方面的关爱:

一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疏导受伤儿童的情绪,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辅导。

二是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加强重点场所监控,加大对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安全保障,建立合理的巡防巡逻制度,以更有效的手段震慑企图进行破坏的危险分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做到不迁怒——不将自己的愤怒情绪转移和发泄到他人身上,远离法律红线;也通过言传身教,让这颗种子,早日在孩子心中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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