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恶魔校长”9年间“祸害”22名女童,细节不可描述……结局大快人心!

近日,一起震惊全网的案件在某省平凉市落下帷幕。该市静宁县某小学原校长张某某因强奸猥亵多名儿童被判处死刑,并已于11月7日执行死刑。

案件回顾

根据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张某某自2010年至2019年6月,在静宁县某小学担任教导主任、校长兼教师期间,通过体罚等手段,对缺乏性防卫能力的小学生形成精神控制,利用讲解习题、学生交作业等机会,在其宿舍内多次对5名时年8-12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在教室内当众或在其宿舍内,多次对17名时年8岁-14岁的儿童实施猥亵。

庭审现场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宣判后,张某某曾提出上诉,但被该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死刑原判,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11月7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张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注射执行死刑。

诉诸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强奸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实施犯罪具有“多人”和“当众”两个特点:

1、对“多人”的认定

司法机关在最高检发布的第42号指导性案例中指出,“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人”指“三人”。

2、对“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根据《辞海》的解释,“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对外公开的地方,其中“公众”可以理解为不特定人。

那么,校园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所以,校园以及校园内的教室、宿舍等场所都属于“公共场所”的范围。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当众并不要求在场人员实际看到”。但在适用该条款时,需要注意的是,认定为“当众”需要求其他在场多人一般要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地点的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只要性侵害行为处于其他在场人员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况,就属于“当众”情形。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主要区别: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最后,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同时,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这一规定确保了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员无法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危害社会。

警示与思考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是一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对儿童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警钟长鸣

学  校

学校应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并针对性地开展性安全教育,使学生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的校规校纪,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家  庭

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应多关注子女的成长,教会孩子保护自己的能力和最基本的防范措施,掌握基本的异性交往礼仪。

家长要有儿童性侵防范意识,教会孩子了解身体隐私的概念,让孩子懂得适当触摸和不当触摸之间的界限。

鼓励孩子倾诉,让孩子养成无论感觉到困惑或恐惧都愿意和家长倾诉的习惯。

家长应该教育孩子认识“好人”和“坏人”,不要轻信陌生人,告诉他们该如何保护自己。

本案的审判和执行,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信心和坚决保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深刻反思。对于这种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一经发现,必须坚决打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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