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中罪:高校教师酒驾撞死中学生!知情者:孩子年级前十,现场惨不忍睹……

酒驾、醉驾永远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因为每一起酒驾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背后,都会对一个或者几个家庭带来无尽的伤痛……

暗夜下的“死亡倒车”

11月16日晚10点多,寒冷平静的夜晚,山西省长治市一高校工作人员李某,带着熏天的酒气从饭店走了出来。

在外等候多时的妻子一边搀扶着醉酒的丈夫,一边抱怨着打开车门,“能不能少喝点酒,每次喝醉都让我来接你回去,下次再这样,你就自己打车回去吧。”说话间,妻子将丈夫搀扶进车里,便开着车朝家的方向驶去。

回家的路途不算遥远,妻子一边开着车,一边又叮嘱着:以后少喝点酒,切忌酒后开车,注意安全。直至到了家附近,妻子左寻右觅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停车位。可是由于车技有限,怎么都停不进去,酒精上头的李某调侃着妻子:

“你这什么车技啊,你下车吧,看我的。”

“哎呀,你喝酒了,别开了,我慢慢停吧。”

“我没事,这点酒算什么,这就剩最后一哆嗦了,附近又没有人,来,我开!”

妻子执拗不过,便下车给李某指挥着,让他驾驶车辆停入车位。然而,在酒精的作用下,李某平日娴熟的车技也变得生疏起来,来来回回停了好几次也没有把车停好。

监控拍下一男子从后座下车走上主驾位

突然,“哐”的一声,好像撞到什么东西了,这顿时让李某心头一紧,倒车油门也不受控制一样踩得更为凶狠。妻子连忙跟随着冲过去查看,只见一辆自行车被车辆拖拽着,一名中学生倒在血泊之中。

妻子一边拨打120,一边查看着被撞的学生。随后救护车赶来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夫妻二人也被警察带走。

无视法律,终将受制于法律

来到警局,警察对李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为163.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被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不久,医院传来悲痛的消息,被撞学生因伤势过重,经全力抢救,不幸身亡。此时,李某和妻子哭诉着,对刚才的行为后悔万分……

警情通报

该事件的相关现场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后,引起了不小的波澜。有当地的知情人士称:“死去的孩子是XX中学的,年级前十名。非常优秀的一个孩子,发生这种事亲者痛、见者愤!”网友也纷纷谴责起肇事者来:“身为高校老师,高级知识分子,无视法律、酒后驾车,一点都不称职……”

是的,作为教育工作者,李某应当对酒后开车有更为明晰的认识,但他却无视法律,思想产生了一念间的偏差,造成了现如今悲惨的局面。面对不幸去世的孩子,广大网友除了悲痛,最希望的就是肇事者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够开车,在最后关头却执意要自己驾车入库,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过程中,不幸撞死正常骑行的学生,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针对李某的妻子,有网友提出疑问:妻子明知李某饮酒,却纵容李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是和李某一样的构成共同犯罪呢?

守住底线,守护孩子安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正常来说不存在共犯的问题(一种情况除外,请看文末置顶留言↓) ,所以,本案李某妻子并不和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妻子明知丈夫饮酒不能驾车,却纵容丈夫酒后驾车的行为,其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酒驾猛于虎,也正因为酒驾,每年导致的死伤惨重,国家对于酒驾的打击力度是非常严厉的,已经入刑。而即便如此,还是不能阻挡一些“亡命之徒”将大众的生命视为儿戏!

为了保护每一位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社会依旧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及,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时刻紧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从思想上剔除心无敬畏、心存侥幸的心理,切实做到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负责。

而家庭作为孩子成长的第一堂课,父母也要通过自身的榜样作用,教育引导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骑车时应注意控制速度,尤其是夜间骑车应谨慎慢行,在遇到轿车转弯或有轿车在车位附近挪动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最后,我们应该将对失去年轻生命的悲痛转化为行动的动力,从眼下做起、从现在做起,时时刻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则,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筑牢孩子安全防线!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机遇教育网 » “醉”中罪:高校教师酒驾撞死中学生!知情者:孩子年级前十,现场惨不忍睹……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