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卫生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有变化?这些省份不到60分也能拿证!

据官方消息 2024年卫生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将于考后41个工作日,即2个月后开通,预计6月中旬出成绩。

根据人社部通知,自 2022 年度起,卫生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 60%,也就是 60 分,若没有特殊情况,合格分数线将保持不变。

但未达到 60 分的考生也并非没有拿证的希望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黑龙江、四川、青海、新疆、贵州及广西地区2023年度卫生资格考试加分/省内/自治区分数线汇总。

黑龙江-省级合格标准

黑龙江公布了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级合格标准,确定为57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专业、各科目省级合格标准均为57分。通过省级合格标准的人员可获得省内有效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川-省内合格标准

自2022年度起,四川对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

其中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58分。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省定合格标准为55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援湖北医疗队和高风险地区)一线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省定合格标准为55分(总分100分)。

贵州-省内合格标准

贵州按照国家人社部“在国家划定合格标准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分数设省内合格线”的原则要求和稳定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的需要,确定省内合格标准划定范围和标准为:

Ⅰ类省内线: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的县、市、区,下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最近两个考试年度成绩滚动计算达不到全国合格标准,但滚动计算后,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不低于55分的考生,可确定为达到Ⅰ类省内合格分数线。

Ⅱ类省内线: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最近两个考试年度成绩滚动计算达不到全国合格标准,但滚动计算后,各科目考试成绩均不低于50分的考生,可确定为达到Ⅱ类省内合格分数线。

达到Ⅰ类或Ⅱ类省内分数线的人员分别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省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给省内合格证书。

(一)省内合格线的划定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可列入相应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

1、Ⅰ类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

⑴ 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公立医药卫生机构;

⑵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⑶ 各行业所属的设置在贵阳市区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

⑷ 各级各类私营医疗卫生机构。

2、Ⅱ类省内合格线划定范围:

⑴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⑵ 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

1、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符合上述有关条件的,取得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明“Ⅰ类省内合格”或“Ⅱ类省内合格”),表明其基本达到相应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具备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2、取得省内合格,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受聘后享受相应岗位级别待遇。

3、取得省内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资格与国家级合格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取得省内合格的,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流动从业时,其所取得的省内合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

广西-区内合格分数线

一、适用人员

在我区乡镇卫生院(含增挂乡镇卫生院牌子、按乡镇卫生院进行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划定标准

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55分。按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在连续2个年度内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我区乡镇卫生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可取得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证书适用范围

证书只在广西区内乡镇卫生院有效,仅可作为乡镇卫生院岗位聘用及申报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不适用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不能用于申报卫生系列县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全区通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取得乡镇卫生院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继续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国家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的,可取得全国通用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青海-省级合格标准

(一)国家通用合格标准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的各科目国家通用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按此标准,我省有2583名考生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二)省级合格标准

为调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经研究,2023年省内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各科目、各地区合格标准为:

1.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除外)、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均为50分。

2.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天峻县、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均为45分。

省内合格成绩不得滚动,一次考试同时通过所有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藏(蒙)医(药)专业考试各级别、各科目省内合格标准按照上述地区标准执行。

新疆-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合格标准

1.除南疆地区外,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7分。

2.除南疆地区外,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1分。

3.南疆地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1分。

4.南疆地区所辖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35分。

(二)相关政策

1.南疆地区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2.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7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3.达到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41分)的,未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7分)且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南疆地区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4.达到南疆地区本级合格标准(41分)未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7分)且工作单位在南疆地区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5.达到南疆地区所辖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35分)的,未达到南疆地区本级(41分)且工作单位为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或资格证书在南疆地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6.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科目成绩不与上一年度成绩合并滚动。

7.在单独划线地区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发放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单独划线地区之外报名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到单独划线地区工作的人员,未达到全国合格标准,在规定的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达到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的,可向当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申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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