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一般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20分。
1.烈士子女(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由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普通一般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10分。
1.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以及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不含集体功和集体荣誉称号)的军人子女(由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2.被公安部授予或追授为一级、二级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称号(简称英雄模范)、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公安民警子女(由市公安局政治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5分,在普通一般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5分。
除(一)、(二)所列以外的驻哈或在外服役原籍在本市的军人子女(由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重点高中统招生(含配额生)录取时加2分,在普通一般高中和职业高中统招生录取时加4分。
1.蒙古、鄂伦春、达斡尔、柯尔克孜、鄂温克、赫哲、锡伯和俄罗斯族的考生(由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2.归侨学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由市侨务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台湾省籍考生(不含去台人员家属)(由市台湾事务部门认定加分资格并出具认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加分。政策加分工作具体安排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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