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新增或变更执业范围,有哪些政策要求?需符合哪些条件?

什么是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执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是指:执业医师在原本取得注册执业的专业范围以外,还有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具有相关的学历证明,或者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其他专业的系统合计满两年,有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将执业医师证书原本注册的执业范围改成其它专业的执业范围。
执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01

取得更高层次学历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02

两年进修证明

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

(3)《医师执业证书》;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两年以上该科室三甲医院进修证明;

(5)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6)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执业范围可变更的科室

✅临床可变:外科、内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咽喉科、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精神卫生、职业病、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病理学、全科医学、急救医学、康复医学、预防和保健、重症医学、麻醉、心电图诊断;

✅中医可变:中医专业,全科医学专业,中医专业(精神)、急救医学专业、重症医学专业、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中医妇产科专业、中医眼耳鼻喉专业、中医针灸按摩专业;

✅中西医可变:中西医结合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全科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精神)急救医学专业、重症医学专业;

✅口腔变化:口腔专业,口腔麻醉专业,病理控制专业,口腔影像专业;

医师执业范围新增的政策要求

医师执业范围增改,按照国家规定,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却因工作需要,经卫生计生委批准,可申请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但不能跨类别增改执业范围

注:只有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才允许多科室执业和注册!

注册范围相关问题

1

首次可注册1-3个专业

医师首次注册的,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注册相应专业,鼓励注册同一类别1-3个专业;鼓励注册儿科、康复医学、急救医学、精神卫生、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病理等人才短缺专业。

2

已执业的可加注1-2个专业

已执业医师只注册一个专业的,可根据所在医疗机构工作需要加注同一类别1-2个专业。具体依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办理。

3

助理考上执医,可直接变更执业范围吗?

助理升为执业医师,若执业类别、主执业机构和执业范围其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了变更,可以同时申请一起审核。下面是助理升为执业医师的业务流程,以及执业范围等变更申请流程。

注意:助理医师升执业医师的考生助理证书已经进行了电子化注册直接登录无需重新注册用户名。

4

转岗培训后可加注相应专业

临床类别医师参加儿科医师、精神科医师、全科医师等转岗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在原有执业范围上加注相应专业。

5

执业范围仍有效的情况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注册执业范围继续有效。

6

执业医师能否同时注册到两个省?

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不仅可在省域行医,也可跨省执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即可。目前已经有医生获得在2个省域内、甚至3个省域内执业的资格。

增加注册地点一定要提前联系增加地卫健委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办理流程,方便后续手续办理。

7

哪些情形不允许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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