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错|这几种数量表达错误,可别再犯啦!

倍数是由基数词加量词“倍”构成的,如“一倍、三倍、十倍”。它用于数量增加的情况而不用于数量减少的情况。在表示数量减少时用倍数是常见错误,如:

(1)彩电价格一降再降,有的甚至比以前下降了三倍。

在表示数量增加时,可以用实数(增加了五公斤),可以用分数(增加了三分之一),也可以用倍数(增加了四倍);而在表示数量减少时,只能用实数(减少了二十五米)或分数(减少了五分之一),不能用倍数。

倍数计算错误也很常见,如:

(2)该村去年人均收入1,200元,今年人均收入增至3,600元,增长了三倍。

计算倍数应减去原数,再除以原数,上例应改为“增长了两倍”。

概数表达前后矛盾或赘余

在汉语中表示概数,主要方式有:在基数词后加上“多、来、左右、上下”等词语;两个基数词连用,如“三四斤”等;加上“将近、大约”等表约数的副词。常见重叠使用上述方法而造成的错误,如:

(3)该县工商部门一年内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余起左右。

此外,使用上述第一种表示方法时,基数一般应在10以上,且不能出现零头,否则就不规范,如:

(4)从这个县走出去当红军的人,有108个左右。

表变化时混淆“了”与“到”

数量增加(减少)了多少,是单指增加(减少)的部分;数量增加(减少)到多少,是指增加(减少)后的结果。“了”与“到”千万不能混用。请看错例:

(5)这个港口已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全年运输计划,与去年相比,提高到50%。

既然说完成的工作量“提高”,那么“到”去年的50%就说不过去了。句中“到”应是“了”。

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错误

这类错误一般有两种类型。其一,有些表数量的词语本身已包含有量,如“俩、仨”就是“两个”和“三个”的意思,其后再用量词就重复了。其二,有些词语已经包含了数量多少的意思,再用数量词就重复或出错。请看错例:

(6)昨儿晚上你们跑哪儿去了,小组活动就缺你们俩个人。

(7)那是一张两人的合影,左边是一位英俊的解放军战士,右边是一位文弱的莘莘学子。

例(6)中“俩”后不应用“个”。例(7)中的“莘莘”是众多的意思,自然不能在其前再加上“一位”,应当保留“一位”,删去“莘莘”。

产生歧义

汉语语言的丰富性也带来了语言表达的复杂性。表述不当,语句就有可能出现一种以上的解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出现歧义,如:

(8)今年元月产量超过去年12月的20%。

上例可以理解为“今年元月产量比去年12月超产20%”,也可以理解为“今年元月的产量仅仅突破去年12月产量的20%”。要消除歧义,最好的办法就是换个说法。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二”和“两”的用法是约定俗成的。一般说来,表序数、表分数和小数、表百以下的整数,用“二”而不用“两”,如“二分之一”;表百以上(含百)的整数,“二、两”都能用,如“二百、两百,二千、两千”都可以。与一般量词或公制度量衡单位量词结合而数词只有一位数时,一般用“两”不用“二”,如“两只箱子、两公里”;与市制度量衡单位量词结合时,“二、两”都可以用,如“二斤、两斤”都行,只是在量词“两”前不宜用数词“两”,如不能说“打了两两油”,只能说“打了二两油”。

两个连用的数词表示概数,数词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如表确数则必须用顿号隔开。例如,“七八点钟、四五十岁、两三个小时”皆表示大概,这些数词中间不宜加顿号;“这是本诗的第三、四节,应重点研读”中的“第三、四节”是一种缩略形式,指的是诗的第三节和第四节,两个数词之间应加顿号。

最后再提一下古汉语中的表数方法。如果并举两数,有时表两数相乘,有时表两数相加,有时表分数,相邻两数之间不用顿号。如“三五之夜”的“三五”就是指三和五的积,指其乘数十五。“三五”用在时间概念上,常指阴历每月十五日。“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中“二十有一”指两数相加,即二十一年。“戍死者固十六七”中“十六七”表分数,指“十分之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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