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陌生老人在超市拉走孩子,竟不用担责?引网友热议

01 75岁陌生老人超市拉走孩子?

近日,据有关报道,某超市内一名老人欲牵走2岁小孩,被家长发现后迅速夺回。新闻一出立刻引起了许多网友讨论。

经了解,事情发生后孩子母亲已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警,当地公安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处置。经走访调查,老人为超市附近村民,今年已经75岁。

当天其在事发超市购物时,看到孩子可爱,想要逗孩子玩,便上前拉孩子的手,被孩子母亲阻止。公安部门走访了村干部、老人邻居、超市工作人员等人,了解到卢某平时为人比较随和,在村内也喜欢逗孩子玩,没有不良倾向。

目前,公安部门已排除卢某的违法犯罪故意。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

上述行为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

02 老人为何不触犯“拐卖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此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拐卖妇女、儿童本质上是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严重践踏,应当予以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事件中,老人没有拐骗、绑架孩子,内心也没有想要出卖孩子的意图,因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值得注意的是: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除了【拐卖儿童罪】
还有【拐骗儿童罪】

03 老人构成“拐骗儿童罪”吗?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拐卖儿童罪之外,还规定了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和拐卖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都是儿童,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但两罪的犯罪目的明显不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

本案件中,老人没有欺骗孩子,也没有想要领走孩子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的主观意图,因而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结语】

无论什么时候,人们对“人贩子”都深恶痛绝。虽然事件中的老人经调查没有犯罪故意,但也着实令孩子的妈妈受到了惊吓,并发生了后续的误会。这也提醒我们平时开玩笑要有度,遇事及时沟通,从而避免误会发酵。

更为重要的是,在公共场合,不要让孩子远离自己,更不要脱离对孩子的关注,避免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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