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女子高铁上劝阻熊孩子踢座椅被扇耳光后续来了,因为被认定为互殴,被打女子坚决不和解,被处罚200元。网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此前报道,一名女子乘坐高铁时,因为后座熊孩子多次踢撞椅背,忍无可忍,回头制止,结果被孩子家长辱骂、扇耳光。随后女子不甘示弱还手,一位热心的东北大哥主动站出来调解,见孩子家长恶人先告状,怒怼孩子家长点赞!
据悉,事后被打女子报警,警方介入后,将此事认定为互殴。
所谓互殴就是双方在伤害故意和斗殴意图的支配下所实施的相互斗殴的行为,双方的行为均属于故意伤害他人,都需要面临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虽然属于互殴,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
因而双方只要都同意调解,还是可以免去处罚的。
但是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孩子家长主张和解,但是被打女子却坚决表示不接受和解,最终孩子家长被罚500元,被打女子也被处以200元罚款。
事后,被打女子将结果发布到网上,该事再次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被打女子应该是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就是和稀泥的做法。
那被打女子还手的行为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呢?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与互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都是互相击打对方,但是两者却有很大的区别,前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防卫,后者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
换句话说,判断被打女子的行为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关键是看被打女子反击的目的为何?
而又因主观目的是一种心理活动,很难直观地判断出来,因而需要结合客观表现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前不久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具体到本案,就属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情形,被打女子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其实就在于孩子家长是否属于先动手的一方,手段是否“明显过激”!
从网传视频来看,孩子家长应是先动手的一方,孩子家长打了被打女子一巴掌算不算“明显过激”?
因为“明显过激”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案办案机关显然保持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单就个案来说,办案机关的处置其实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处罚,更在于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即便将本案定性为互殴,对被打女子免除处罚起到的教育效果,或许要比对其处罚200元,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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