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老师打我,老师打我!”听到儿子在梦中的哭喊,柳先生再也坐不住了……
01
“你家小孩从椅子上摔了下来,你快带去医院检查检查!”今年3月的一天,柳先生突然接到了儿子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赶紧放下手头的工作到幼儿园接上孩子,又火急火燎地冲去医院检查、拍片……折腾了大半天,儿子的伤情报告终于出来了: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血肿,鉴定为轻微伤。
万分心疼之下,柳先生给儿子请了长假在家里养伤,跟妻子也每天在家好生照顾。本以为叮嘱儿子几声“以后注意安全”这事儿就过去了,但在此后几日里,柳先生却察觉到一丝不对劲:
孩子时不时在家提到“老师打人”,甚至经常在熟睡中惊醒,说梦到老师打人。综合儿子的话和伤情,柳先生逐渐对几日前的那通电话起了疑心。
满腹狐疑的柳先生决定到幼儿园查监控一探究竟。这一看不要紧,真相浮出水面:自己儿子的伤,是被幼儿园老师李某摔出来的!得知实情后,柳先生一家便选择了报警以及向相关部门反映。但警方在受案后又以“李某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无管辖权,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为由,终止了案件调查。
“我们希望教育部门能对此事有明确处理意见,并要求老师和园方公开道歉!”柳先生愤怒地说。李某受到的惩处如何呢?请详见文章下方留言↓
随着事件在网上逐渐发酵,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了对此的讨论。在异口同声对李某进行批判的同时,许多人也提出了相似的疑问:李某身为幼师却罔顾师德,把4岁小孩拖起来往地上摔,而且摔伤的还是头部这么脆弱的部位,谁看了都会感到又心疼又愤怒——但为什么警察不管,还称其“未构成犯罪”呢?
事实上,判定某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不能只依靠朴素的个人情感,而应该严格参照科学的法律规定和法定解释。就像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法,违法行为也不等同于“犯罪”。
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违法行为,即比较严重的、达到法定限度的违法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就像有些人认为文中的教师李某犯了“故意伤害罪”,但实际上只有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等级,加害人才构成犯罪。文中柳先生之子的伤情仅为轻微伤,所以李某不能被判定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难道“李某们”就不用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了吗?当然要担责!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还有民事责任、行政处罚……
如《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每一个违法分子都逃脱不了法律法规的制裁,每一团恶意的黑雾都会被正义的光束驱散。
02
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幼师本应尽心尽力恪守师德、履行职责,守护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然而,有些老师的行为举止不仅不能对孩子起到正面的教育引导作用,甚至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威胁。辱骂、殴打、猥亵……一桩桩完全不符合教师应有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的丑恶行为,深深刺痛着大家的眼和心。
为儿童创造健康安全的生长环境,除了要督促幼师提高自身素质,学校和教育部门的管理以及家长对孩子的关注也不可或缺。
学校要重视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水平;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工作情况的监管,及时对不良行为做出警告和纠正;
家长们则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孩子的情况,对各种突发事件采取恰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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