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起诉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啃老啃上法庭?

北京的贾某夫妇有一个儿子小贾,正在读研究生二年级。贾某夫妇对于儿子疼爱有加,大半辈子都在为儿子默默付出,但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有朝一日会和儿子对簿公堂。

原来,贾某夫妇名下有一套房子,这几年房价不断下跌,贾某夫妇就琢磨着赶紧把房子卖掉,避免更大的损失,没想到却遭到儿子小贾的强烈反对。

小贾认为,自己从小就住在这个房子里,对这个房子有特殊的感情。而且现在自己正在读书,没有收入来源,所以,要求贾某夫妇在这套房子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贾某夫妇觉得小贾一直都和自己住在一起,学费和生活费也都由贾某夫妇承担,即使把这套房子卖了,也不会影响小贾的学习和生活,所以就没有同意小贾的方案。

没想到,小贾一纸诉状就将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贾某夫妇在这套房子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贾虽然还在高校读书,但是已经成年,贾某夫妇在法律上对小贾已经不负有抚养义务。而且是否设立居住权需要基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意愿。

而贾某夫妇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同意在房屋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故小贾诉请贾某夫妇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这是我今年见过的最为狗血的案例之一,儿子为了阻止父母卖房子,居然将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在房屋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啃老啃得如此自然,啃得如此不加掩饰,真正是让人大跌眼镜。

2、居住权是个什么东西?很多人可能第一次听说这个概念,对其并不了解。这实属正常,因为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设立的一个制度。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居住权是居住权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居住需要,而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一种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居住权人并非住宅的所有权人,却有权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

由此观之,居住权这种权利可不得了。

不用去购买或者租赁,不必花费一分钱,就可以无偿地占有和使用他人的住宅,这不是要起飞的节奏嘛!

这也难怪,小贾甚至不惜与自己的父母对簿公堂,也要贾某夫妇在住宅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3、那么,居住权该如何设立呢?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另据民法典第371条的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据此可知,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住宅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就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二是住宅的所有权人订立遗嘱时,在遗嘱中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

当然,由于居住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光有上面所说的居住权合同以及遗嘱,还不足以设立有效的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据此可知,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必需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才能设立有效的居住权。

4、在本案中,小贾为什么会败诉?

如前所述,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要么是签订居住权合同,要么是住宅所有权人订立遗嘱,而无论是居住权合同还是遗嘱,均需建立在住宅所有权人自愿的基础上。

如果住宅所有权人不同意设立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订立遗嘱,设立居住权,则任何人均无法强迫住宅所有权人为其设立居住权。

在本案中,贾某夫妇作为案涉住宅的所有权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在案涉住宅上为小贾设立居住权。

在此情形下,设立居住权的条件就无法满足和成就,法院判决驳回小贾要求贾某夫妇设立居住权的诉讼请求,那是必然。

5、在当下,子女啃老并不少见。很多子女对此不以为然,总可以为自己找到啃老的理由。诸如城市生活、工作压力大;其他人也都是如此,凡此种种。

乍一听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君不见,还有很多和你们同龄的年轻人,没有啃老,也都在城市里依靠自己的努力而站稳了脚跟。

所以,没有伞的孩子就要学会在雨中奔跑,而不是自欺欺人地为自己的无能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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