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酒驾撞人抛尸 获刑6年半,为什么只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辽宁盘锦,男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缓刑,仅隔十天又因醉驾将76岁老人撞倒在地。事后男子为了隐瞒犯罪事实,将已经没有反应的老人搬上车。40分钟后,又将老人抛进河里。7天后老人尸体被发现,法医排除溺亡的可能性,但无法确认老人是否当场死亡。因此,法院只能交通肇事罪判刑6年半。

男子马某出生于1992年,是某油企的采购干部,其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法院宣判第十天,马某再次与朋友到KTV唱歌喝酒,KTV消费结束后又到酒吧继续喝酒至次日凌晨。

凌晨4时38分,马某在明知其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再次醉驾并在某医院附近将准备到公园晨练的76岁老人毛大爷撞倒在地。事后马某将毛大爷拖至路边。

附近监控视频显示,毛大爷被拖到路边后,马某的手机灯光亮起,疑似与他人通电话。之后毛大爷被拖到车子的后排座位上。

5时20分,马某驾车来到离事发现场七公里远处的大桥上,并将毛大爷抛入河中。事后马某为掩盖犯罪事实,对租车公司谎称车子撞树了,需要修理。

七天后毛大爷的尸体被发现。法医鉴定报告显示,排除毛大爷是溺水身亡,但无法确定是否当场身亡的。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此,检方遵循“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仅以具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起诉马某,并认定其有坦白情节,向法院作出量刑建议。

但毛大爷家属却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责,并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家属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并已经提出上诉。

1、有网友认为,马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后,仅隔十天又再次醉驾,并且在撞人后又将被害人抛入河中,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意极深,应当从重处罚、终生禁驾,以儆效尤。

也有网友认为,家属怀疑有人在事故发生后,与马某通电话就是教他“处理”后面的事,是合理怀疑。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第一次,还可以说马某主观上是过失的,但其刚被判刑十天就再犯同样的罪行,很明显其是知道醉驾的危害性,应当认定故意的。

2、为什么检察院只认定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首先,交通肇事罪是指司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犯罪行为。此罪行为人主观是过失的。

刑法第133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有逃逸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在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具体而言,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是具有唯一性的。即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被告人不承认也没用;反之,即便被告人承认,但没有证据支撑,也不能定罪。这就是刑法所述“疑点有利于被告、疑罪从无”原则。

换而言之,在法医鉴定不是溺水死亡,但却又不能认定是当场死亡的情况下,检察院就只能根据上述原则,认定马某是过失犯罪。

即不能认定被害人死亡是马某故意造成的。且连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也不能认定。

最后,刑法第77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依法数罪并罚。

综上,检察院经审查起诉后向法院作出以下量刑建议:第一,撤销马某缓刑判决;第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马某拘役一个月;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即马某被一审法院数罪并罚,并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本案最大争议点在于,马某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检察院和一审法院的意见是,在法医鉴定报告不能证明是当场死亡的情况下,就只能认定其是过失的。

笔者个人认为,既然监控显示马某在医院旁边将被害人撞倒后,既没有上前查看伤情,也没有想过送到旁边医院抢救,就第一时间将其拖到路边,就代表其根本不在乎被害人是死是活,系主观恶意极深。

监控视频显示,马某将被害人拖到路边后,手机灯光曾一直亮起,家属怀疑其当时是与人通话;当时有多个路人和车辆经过、时间前后持续1分50秒。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查实以后,就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个人认为,警方可以调查马某手机的通话记录,看看其到底有没有与他人通话(包括电话和语音通话),并通过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等方式,找到目击证人和通话之人,并试图通过证人证言来确认被害人当时是否还有反应等,来证实是否当场死亡的。

总而言之,本案性质恶劣,绝对不能轻言放弃。毕竟案发至今才9个月,就走完一审宣判程序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机遇教育网 » 男子无证酒驾撞人抛尸 获刑6年半,为什么只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