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1700买下价值70多万奶粉,为何商家败诉?

广西柳州,男子看到原价近300元的奶粉,官方旗舰店网上报价3罐才2元,立即下单850件,付款1700元。之后,商家显示发货并签收,但实际男子并没有收到货。男子投诉后,商家说是标错价格,这些奶粉实际价值70多万元,发不了货,只给男子退了1700元。男子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发货,最终获得胜诉。

商家是浙江的一家生物公司,出售的是“全脂益生菌驼奶粉”,一罐300克,原价近300元。那天,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在网上旗舰店的价格标价3罐才2元钱。

男子王某看到以后,心花怒放,这么便宜的奶粉,再不多买点,以后哪儿找去?于是立即下单了850件,付完1700元货款后,他就等着收货了。

本来,王某还怕商家不发货,没想到第二天,商家就显示发货了。但是几天后,王某发现平台显示他已经签收,但他实际上并没有收到货。再一看,他当初写的收货地是柳州,商家发的货物签收地却是广州。

这是虚假发货,骗钱啊!王某立即向平台投诉,说商家虚假发货,要求补发。商家反馈说这是异常订单,确实没发货,申请退款给王某。平台支持了商家的意见,给王某退了货款。

王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没想到一审的时候,商户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答辩状,自然是败诉了。

一审判决以后,商家提起上诉,说当初网上的标价错误,按照2元出售商品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所以不应该判决他们交货。

一、一审缺席一定败诉吗?

这个案件里,商家最让人纳闷的是,70多万元的案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却不到庭参加诉讼,甚至连一份书面的答辩意见都不邮寄,是觉得无所谓吗?那为什么又要上诉呢?实在让人想不通。

不过,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过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不到庭,就一定败诉。

这是因为就算被告不到庭,原告的举证义务也不能因此免除,该原告提交证明的问题原告还是需要举证。如果原告的举证义务没有完成,就算被告不到庭,原告仍然会败诉。

但是,这个案件里,原告的举证义务很好完成。

因为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原告来说,只要证明与被告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已经支付了货款就完成了举证义务。

而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个案件里,商家在网上发布了商品,标明了价格和重量,只要王某提交订单成功就与商家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对王某来说,只需要拿出手机上的下单记录和付款记录就完成了举证义务。

一审的时候,被告不到庭,不反驳,在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而且原告已经支付了货款的情况下,自然要被判败诉了。

二、二审被告为什么败诉?

不少网友提出,王某只用1700元,就买到原价76万余元的奶粉,这不是职业撸羊毛吗?二审被告已经到庭了,为什么仍然会败诉呢?

其实,被告说自己属于标错了价格,存在重大误解,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误解人自己的过失,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比如商品质量、合同后果、价格等,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致根本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这个案件里,被告将原价300元的商品,标记成了3罐2元,价格差距非常大,确实可能是由于重大误解所致。

对于这种状态下订立的合同,法律也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允许误解人通过法定途径撤销合同,撤销以后,合同就不再履行了。

但是,如果允许误解人随时撤销合同,显然会使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个90日是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这个时间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延长,过了这90天,误解人没有起诉,撤销权就消灭了,不能再要求撤销了。

而这个案件里,商家一审的时候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那么,就算当初商家确实是因为重大误解,设置错了价格,现在这个合同也不能再撤销了,只能按照合同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商家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机遇教育网 » 男子花1700买下价值70多万奶粉,为何商家败诉?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