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获赔142万 公婆拒认遗腹子,最终结果怎么样?

四川泸州,一男子因工去世,获赔142万元,妻子忍痛生下遗腹子,希望能够多拿一份赔偿款,没想到男子父母说赔偿款里没孩子的份额。于是妻子以孩子的名义,把公婆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赔偿款,到了法院,公公婆婆又说:“谁知道这孩子是不是我儿子亲生的?”

男子阿斌去世的时候,才37岁,他曾经有个女友,还生过个儿子小海。但前女友生下小海后,就离家出走了,小海跟着阿斌的父母生活。

他去世前几个月,女友小蓉怀孕了,两人打算把孩子生下来,自然领了结婚证。根本没想到阿斌工作的时候,会从高处坠落,不幸身亡。

事发后,老板很爽快,答应赔偿家属142万元。

但当老板支付第一期赔偿款70万元的时候,就发生了纠纷,阿斌的父亲老万让老板把钱打到外人卡上。小蓉不愿意,认为自己是阿斌合法的配偶,所有的赔偿款都该打到自己名下,否则她就不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小蓉与公婆争执多次,才算协商出方案:老万同意老板付30万元到小蓉账上,小蓉签赔偿协议。

对剩下的赔偿款,小蓉觉得,孩子生下来以后,公婆也会一起带,还能少得了孩子的?所以也就没和公婆细说。

孩子萌萌出生后,小蓉才发现,一个单身女人带太辛苦了,于是向公婆提出,要求重新分割赔偿款。公婆却不同意了,他们说,当初协商赔偿款时候,小蓉没说怀孕,所以赔偿款只有4个人的,没萌萌的份。

见公婆睁眼说瞎话,小蓉只好以萌萌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赔偿款40万元。

在法院,经过法医鉴定,确定萌萌就是阿斌是亲生女儿。

一、赔偿款里有没有萌萌的份额?

这个案件里,公婆提出第一个萌萌没资格分钱的理由是,赔偿款里就没萌萌的份额。

这个理由分为两个小问题:1、萌萌到底该不该分得赔偿款?2、老板赔的时候,有没有赔偿萌萌那一份?

1、对于第一个小问题,我国的《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当时萌萌虽然还没出生,但也有资格获得她相应的那一份赔偿款,只是如果她后来没有出生(或者出生前死亡),则当初算给她的那一份就不再算了。如果已经赔偿给阿斌的家属,相应的赔偿款也要退还给老板。

而阿斌是因工死亡,属于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种,赔偿的对象为职工的近亲属。

这三个赔偿项目中,丧葬补助金是处理阿斌丧事的费用,不会具体到人头。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赔偿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所以也应该有萌萌的份额,但是没有小蓉的份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赔偿给阿斌所有近亲属的,在赔偿时,不会明确具体如何分。

当然,这个案件里,由于老板没给阿斌交工伤保险,所以赔偿款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会分那么细,都是打包支付的。但不管怎么说,在赔偿的时候,都需要算萌萌那一份。

2. 对于第二个问题,这是一个事实问题。

如果老板当初没有算萌萌那一份,那么老板还需要再多赔偿一分钱。

但在法庭上,小蓉找了三个证人,证明当初协商赔偿的时候,已经说过小蓉怀孕了,把萌萌那一份也算了进去。而老板也说,正常来说,工亡的赔偿金只有90万元左右,但是当时考虑到小蓉已经怀孕,也不容易,再加上他和阿斌关系不错,所以才按照142万元赔偿的。而且,老板拿出当时的赔偿协议,上面也写的清清楚楚:“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索赔任何赔偿费。”

所以,当时赔偿的时候,老板已经把萌萌那一份也算了进去。

二、赔偿款该怎么分?

前面已经说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为职工的近亲属。

这个事件里,阿斌的近亲属有5个人:阿斌的父母、阿斌的大儿子小海、小蓉和萌萌。

阿斌的赔偿款里,丧葬补助金不具体分配到人头,谁花了给谁,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会具体到人头,但是因为这个案件里,老板赔偿时,并没有具体区分哪个赔偿项目是多少钱,也没有具体区分赔给谁多少钱,所以必然会涉及到分配的问题。

但在考虑分配问题上,因为供养亲属抚恤金有特定对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职工的所有近亲属都有份,一般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所以,这个案件里,分配时还是要考虑上面这些因素。

最终,法院认定,扣除6万元丧葬花费后,剩下的136万元,如果平均分配的话,是每个人27.2万元。但是,要适当向需要扶养的两位老人和萌萌倾斜一些,所以酌定小蓉和萌萌总共该分得51.2万元。

扣除之前小蓉分得的30万元,法院判决老万夫妇再向萌萌支付2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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