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女子被撞流产无法再育获赔3万7,网友:这伤害赔偿太不合理!

江苏南京,张女士43岁才怀上头胎,怀孕8周时在路边正常行走,被李某驾车撞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胎儿流产,导致以后都不能怀孕。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张女士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3.7万多元。李某一分未赔。

很多人看到这个报道,都会有一个想法:人身受伤、头胎流产、无法再育,这都让人家绝后了,才赔这点!太不合理!

1.谁来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责,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不足的才由李某赔。

2.胎儿可否索赔?

《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由于胎儿未出生,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只能视为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所以只有母亲对事故损害享有索赔的权利。

3.赔偿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胎儿尚还未出生,就不会有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所以不适用造成死亡的赔偿条款。

导致李女士无法再育,是否属于造成残疾呢?也不算。世界卫生组织也未将不孕不育认定为残疾。

所以,此事的基础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此外,《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一位40多岁尚未生育过的高龄产妇而言,人家好不容易怀上,眼看传宗接代有戏了,结果一场事故导致流产,更要命的是以后再也不能怀孕,说不定婚姻家庭都会受影响。这不单单是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更大。所以,李女士有权主精神损害赔偿!

不知道张女士索赔的是多少,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又是多少。目前只知道她最终获得的赔偿款仅3.7万多,且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各项损失。这……,不想说了!

各位,觉得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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