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婆孙插队】事件持续发酵:“表情包、车贴、辱骂行为”频发!

此前,浙江东阳某景区的检票口处发生一起“疑似婆孙插队,遭劝阻,引发口角”的事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来看,“插队”行为虽然不道德、不文明,但一般情况下,并不明确触犯某一法条。

但如果“插队”行为的发酵,已经达到“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相关人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如遇此类情况,我们应第一时间报警,并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情况,作为证据。

除此之外,如果遇到插队者是家长和孩子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以适当的方式与家长沟通。作为孩子的第一人老师,家长应当以身作则,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自“插队事件”发生以来,网络上出现了很多指向性明显的暴力行为:

将当事人形象做成表情包和车贴

人肉当事人以泄“公愤”

辱骂当事人

当今时代,这些我们早已习以为常的“指尖行为”,却距离法律的红线并不遥远:

01  表情包、车贴

未经同意,将当事人形象做成表情包、车贴,甚至用于商业用途盈利,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调侃、恶搞、娱乐、抨击、盈利”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甚至牺牲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则将受到法律的规制。

02 “人肉”

“人肉”,也就是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公布于众的行为,涉嫌侵犯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和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可见,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并非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监督的力量,来自监督主体本身的正直、合法和文明。

面对以上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辱骂、诽谤

对当事人实施辱骂等网络暴力行为,涉嫌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侮辱、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的才处理,但如果侮辱、诽谤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公权力机关依法有权直接介入。

除此之外,也有人担心,虽然自己受到侮辱、诽谤,也想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难以获得有利证据,“有苦难言”,不要担心,依照《刑法》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如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插队行为是不道德、不文明的,但回应这一行为,仍要坚守文明、法治的底线。明辨是非、审慎发言,避免侵害他人的权利。

逞一时“爽快”,“以暴制暴”,不仅是个人的陷阱,也会令社会陷入无序的怪圈,背离我们对“文明和谐美丽”社会的共同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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