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桐柏县:
金某:妻子夏某小学辍学几乎不识字,在雇主家打临工时,出于好奇从雇主汪某家两盆兰花中各自掐走一株花茎回家扦插。我们赔偿了8万元获得谅解才判了缓刑。
雇主汪某:两盆兰花是名贵品种,一盆死亡,另一盆至今存活状态不良,“我是十几万买的,这一下直接损失20万。”
当地兰花协会:鉴定其中一盆价值500元至1000元,另一盆兰花死亡无法鉴定。
不知道我描述清楚了没有?各位对这件事是怎么个看法,可以评论区说一下。
个人观点:这件事判刑属实有点从重处罚了,虽然是缓期执行,猜测是雇主汪某和金某之间另有什么纠纷,或者是两者置气,我相信金某妻子是无知的,赔偿即可,何必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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