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痛心!湖北武汉,某小学校园内,发生一起悲剧。四年级教师刘某驾车外出培训,他将车停在离校门10几米的地方,等一同前往的同事。万万没想到,年仅6岁的一年级女孩谭某,此刻走到了车子的前面,正蹲下系鞋带。刘某完全没发现,直接发动车辆行驶,发现异常后赶紧停下。但车的前后左轮已经碾压过了谭某。
随后,谭某被紧急送医,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离开人世。事情发生后,网友一片哗然,对于刘某和所在学校的指责纷至沓来。目前,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拘,将根据调查结果追究责任。而学校方面也难辞其咎,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被免职。家长正在与学校方面协商,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真是太令人痛心了!只有6岁的小孩,刚刚上小学一年级,可以说人生才刚刚开始,就天降横祸,真的无法想象她的父母该如何接受这件事。
这样的事情,在网上只是一闪而过的新闻,但是毁掉的可是好几个家庭。不少人质疑刘某是故意的,但是我个人认为,作为一个老师做不出这种残忍的事情。这应该是一起因为疏忽引发的悲剧。
那么,本案该如何定性呢?
刘某驾车出学校,碰巧6岁的谭某蹲在了他的车前,启动后发生意外。虽然此事令人心痛,但归根结底属于意外,刘某并非故意伤害谭某,为何会被刑拘呢?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因为疏忽大意未发现车前系鞋带的女孩,结果驾车导致谭某死亡,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是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案中的意外是发生于学校内的道路上,只有校内人员可以驶入,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存疑,所以不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判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最终警方认定刘某构成此罪,则需要按此规定量刑。
此次事件反映出学校的管理上存在重大的安全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另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可以认定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多少追责和赔偿都无法换回谭某年轻的生命,只希望以后的校园能够多一些规范、多一些谨慎,不要再发生这种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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