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一个六七十岁的老人,用零花钱引诱13岁的留守女孩与其发生关系。父亲刑满出狱后发现此事,报警后,老头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老人被抓后,供出了另外3人,目前,4人均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被害人父亲讲,一开始女孩是不愿意的,老人就用零花钱引诱她,到后来,女孩也多次找老人要零花钱。从不愿意到愿意,老人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关系的,不论幼女自愿与否,都应以强奸罪论处,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对方未满14周岁,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
在本案中,行为人与被害人是邻居,行为人的儿子与被害人的父亲还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因此,有理由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一事是知情的,因此,就算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关系,老头也构成强奸罪。
当然,如果有客观证据可以证明老头真的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比如说发育程度、衣着、言行举止等,与未满14岁的幼女有明显差别,老头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而本案令人细思极恐的地方在于,犯罪嫌疑人有四个,那么,这四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否存在轮奸的情形。
如果是共同犯罪,但没有在同一较短时间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我想,这也虽然构不成轮奸,但他们以零花钱引诱留守幼女,且多次与之发生关系,属于情节恶劣,起点量刑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不过,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农村留守女童实施奸淫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因此,行为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也就在8-10年。
而如果他们之间是共谋犯罪,并且也在同一较短时间内与被害幼女发生关系,那就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轮奸”了,那毫无疑问,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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