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资源厅一处长因在地铁上猥亵他人,先是被行政拘留12日,后被调离公务员队伍!网友:“不应该开除吗?”
近日网络上流传2张截图引发关注,一张为“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免去陈东同志的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处长职务”的通知,发布时间是5月27日。
另一张是杭州地铁公安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书,该处罚书显示时间为3月1日,男子陈东在杭州地铁2号线地铁上对他人实施猥亵,情节严重被拘留12日。
因为名字相同,澎湃新闻随后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核实,结果证实两个“陈东”其实是同一人。
据悉,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了解到杭州地铁警方对陈东的处罚决定属实后,非常重视,很快就对其做出了停职检查决定,后驻厅检查组也对其进行了立案审理,相关部门先是对其做出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随后又免去其处长职务,将其调离了公务员队伍。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陈东已到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属的事业单位省海洋科学院任职,职务为“管理六级职员”。
该事一经爆出,就引起网友关注,不少网友表示难以置信,还有不少网友认为,性质恶劣,应该开除!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违背他人意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该行为有一般违法和犯罪之分。
其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式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据《刑法》第237条,一般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一般违法又分为一般和严重之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具有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处10-15日拘留。
具体到本案,陈某在地铁上的所作所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被行政拘留12日,性质恶劣程度也可见一斑。
其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而《党纪处分条例》第137条规定,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具体到本案,陈某身为公职人员,做出这样的事情,确实应该受到处分,而是否予以开除,需要看其情节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而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相关部门对陈某的处置从规定上看起来也不存在什么问题。
最后,虽然对陈某的处分从规定上看起来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试想一个在公共场所都不能自律的人,手握权力私下又怎么可能抵挡住糖衣炮弹的诱惑?
笔者认为,即便就事论事相关部门认为不至于将陈某开除公职,但是也应当好好查一查其背后还有哪些龌龊事情,一并处理!不能草草了事!
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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