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陈女士去朋友的饭店就餐,朋友告诉陈女士,饭店人均费用420元,万万没有想到,结账时,6个人消费金额竟然高达7472元,其中还有700.8元服务费。
陈女士说,事发当天,她准备请几个闺蜜吃饭,刚好得知认识两年多的一个朋友开了一家饭店,就准备过去捧场。
事前,陈女士特别咨询朋友消费水平高低了,朋友告诉陈女士,他们饭店消费不贵,人均消费420元。
陈女士认为在深圳人均消费金额420元并不贵,完全可以接受,就准备过去捧场,电话中告诉朋友,帮忙定个包间,她和闺蜜一会儿过来吃饭,朋友电话说好的。
当陈女士饭店饭店后,朋友已经替陈女士点好了餐,陈女士对朋友的热情服务非常高兴,闺蜜也说陈女士交到了一个好朋友。
谁知,结账时,陈女士竟然傻眼了,6个人消费金额竟然高达7472元,远远超出了人均420元的消费费用。
陈女士以为服务员打错了消费单,就询问服务员,但是服务员告诉陈女士,就是他们的消费小票。
陈女士仔细核对菜单,发现确实是他们的消费小票,其中最贵的一个“葱烧辽参”菜竟然高达2112元,一个鸡汤堂灼大响螺高达1760元,还有服务费是700.8元。
陈女士虽然极其不愿意,但是碍于朋友关系,还是按照消费小票支付了费用。
1、事后,陈女士网上发文,称她本来是给朋友捧场,没想到被朋友当羊宰,一顿饭把两年多的友谊都吃没了!
确实如此,一方面,陈女士事前咨询朋友消费水平,朋友也告诉陈女士他们人均费用是420元,那么消费就应该在这个费用之间。
另一方面,朋友未经陈女士允许,主动帮陈女士点餐,费用也不应该超出人均费用,否则就应该事前告诉陈女士,以免造成误会。
2、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如何看待该事件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这就是俗称的知情权,陈女士事前电话咨询朋友消费水平,朋友就应当如实告知,否则就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
尤其是700.8元的服务费,陈女士说,虽然包间里一直有个服务员,但是盛菜都是他们自己做的,服务员啥也没有做,她们并没有感受到特别的服务。
在我们过来,大部分饭店并没有支付服务费的传统习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该饭店有该项费用,事前也应当依法告知。
尤其是本案,饭菜是饭店帮陈女士点的,且价格特别昂贵,远远超出了人均费用,事前更应该告诉陈女士。
其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在饭店消费时,有自主点餐的权利,即使是套餐,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哪种套餐,而不是商家决定。
具体到本案,陈女士仅是电话让朋友定个包间,并没有让朋友帮忙点餐,所以朋友即使热情帮忙点餐,也应该事前沟通,而不是自己做主。
尤其是最贵的一个菜竟然高达2000多元,朋友应该考虑陈女士的消费水平,咨询一下陈女士,因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陈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3、这里有人疑惑,餐馆涉嫌欺诈吗?
民事欺诈一般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欺骗他人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虽然饭店利用陈女士的信任,隐瞒了高昂的菜价,但确实提供了相应的饭菜,不属于民事上的欺诈,陈女士不可以索要3倍赔偿。
另外,本案中陈女士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看到朋友点的餐以后,应该询问一下费用再行消费。
因此,事发后,朋友主动联系陈女士,退还陈女士3000元费用。
虽然如此,许多网友评论,这种饭店经营长久不了,对朋友都是如此,何况对待其他消费者呢?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机遇教育网 » 女子捧场朋友店被提前点7472元餐,“杀熟”不要太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