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街头寻女被骗77万元,“好心人”没存好心!

山东青岛,一6旬女子在寻找早年被丈夫卖掉的女儿时,遇到了自称可以帮忙寻人的好心人,可结果被骗了77万元。虽然这位“好心人”最终被判了刑,但钱是一分没能追回。目前,女子不仅没能找到女儿,还被气出了心脏病,只能靠着每个月卖菜挣个1000元维持生计。

60岁的邓女士是云南人,早年因为家里贫苦,邓女士在12岁时,就离家外出打工了。曾经的她开过饭店、做过货车司机,好不容易遇到了一个情投意合的男人结了婚,可没想到对方竟是个恶魔。

在邓女士的女儿3岁时,邓女士的丈夫竟将女儿给偷偷卖了。在得知女儿被卖后,邓女士就离开了丈夫,然后开始了寻女之路。

邓女士一边打工,一边辗转多个城市,一边寻女,但至今都没有女儿的消息。后来邓女士一路寻到了青岛,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借住在一个职工宿舍内。邓女士还在宿舍外的荒地上种了些蔬菜维持生计。

在2017年的夏天,邓女士在卖菜时遇到了正在发传单的女子陶某。当时陶某看到邓女士一直愁眉苦脸的,便主动上前搭话,邓女士就把自己寻找女儿的辛酸事,倾诉给了陶某。

也许当时陶某是真的有了恻隐之心,于是就主动提出可以帮邓女士写寻人启事。为了感谢陶某,邓女士还请她到家里吃了顿饭,还特地杀了一只鸡。

之后,陶某时不时的来关心一下邓女士找女儿的进展,几次下来就获得了邓女士的信任。再后来,陶某就开始和邓女士解释自己的工作,自称她所在的公司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可以帮邓女士买低价房。

邓女士心动不已,想着自己年纪也大了,再等几年跑不动了,就在青岛这个地方住下来也不错,于是就给了陶某5万元,想要买一套房。陶某说5万元太少,于是邓女士就找了以前开货车时结交的朋友们,东凑西借的借了60万,再加上自己所有的存款,前后一共给了陶某77万。

陶某收到钱后,就拿了几份《珠宝首饰购销合同》,利用邓女士不识字,以及邓女士的信任,让邓女士签了这些合同。

到了2018年,突然有人找到邓女士,提出一起找陶某去维权,也就在这个时候,邓女士才知道自己被陶某给骗了。

后经了解,陶某所在的公司是专门用高息回报来诱导客户,达到非法集资目的的骗子公司,陶某则是公司的业务员,专门负责在附近给别人测血压、做好事,然后下饵钓鱼。

在短短的2年多时间内,这家公司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4467万余元,光陶某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8万元。

最终,涉事公司被查处,公司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4万元。而陶某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

这人抓了,刑也判了,可是直到陶某服刑完毕出来,邓女士也没能要回自己的钱,想想都觉得可恨。

邓女士现在钱也没了,还因此事被气出了心脏病,每个月就只能靠卖菜赚个1000多元收入维持生计,连买药钱都不够,这还让人怎么活?

对于邓女士的经历,只能用苦不堪言来形容了,现在也只希望有关部门尽最大能力追回一些款项。

有网友表示,为何陶某骗了那么多钱,却只判了1年半,这实在太轻了。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20万元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上述规定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陶某虽然非法吸收了258万元款项,但她这个行为并非个人,而是为了单位吸收。陶某只能算是帮凶或者叫参与者。

因此,法院的判决应该不会有问题。

还有网友说,邓女士的丈夫把女儿卖掉了,难道不处罚吗?

虽然本事件没有报道,但即便是亲生父亲卖女儿,也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买卖是同罪的,那位收买邓女士女儿的人家,也同样会构成犯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后,希望警方大力宣传防诈知识,不要让邓女士被骗了全部家当的悲剧重演。同时,也希望广大老百姓主动去了解一些防诈知识,不要轻信所谓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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