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
2015年10月9日,26岁的小张在北京某小区干活时,突然被高空飞来的水泥块和水龙头砸中,顿时鲜血直流,水泥块、水龙头散落四周。而命运没有眷顾这个年轻的生命,小张终因颅脑损伤不幸死亡。
小张父母失去了含辛茹苦养大的儿子,悲痛万分,本盼着养儿防老,如今却要白发人送黑发人。更让人气愤的是,肇事者始终没有站出来为此承担责任。为了给儿子讨一个说法,小张父亲开始了维权之路。
如果能够确定水泥块和水龙头归谁所有或归谁管理,那么小张家属可以直接起诉这个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存在的问题是,无法确定这个所有人或管理人究竟是谁,故小张家属只好将物业公司以及整栋楼3层以上的39户居民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实地勘验、调查核实,却仍然无法查清案发现场的水泥块和水龙头归谁所有,亦无法查清该水泥块、水龙头到底是被人从楼上抛掷的,还是从楼上自然脱落、坠落的。本案审理过程中,39户居民提出了自己的抗辩意见:
有些居民称事发时不在家、自己有“不在场证明”;
有些称家里安装了条形护栏,不能向外抛掷物品;
还有些居民则称家里住着的是年事已高的老年人,根本不具备抛物能力……
理由虽不同,而核心意见都是认为自己没有高空抛物行为,所以不该承担责任。
但是,即便这些住户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抛物的客观条件,却仍然不能排除存在水泥块和水龙头脱落、坠落的可能性。比如自己虽然不在家,但阳台、窗台上搁置、悬挂的物品从自己家掉落,这种情况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官经过审理,排除了3户居民侵权的可能:详情请看文末置顶留言↓
判决结果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本案涉及的36户居民都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侵权人
侵权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则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当然赔偿责任比补偿责任更重,赔偿责任带有惩罚性,而补偿责任则更多的是基于公平分担损失的理念,对受害人进行的救济。
最终,法院判决36户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由于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维护、风险排查等管理义务,亦没有安装相关的监控,以便于事发后能够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无论是高空抛物还是坠物,无疑都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块西瓜皮、一颗鸡蛋从高空抛下,都可能造成致命伤害,足见其杀伤力。如今,在高楼林立的都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这样的悲剧是每个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本案中,假如小区居民能够重视高空抛物、坠物的危险性,排除自家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物业公司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装高空抛物监控系统,震慑不文明行为,让高空抛物者无处遁形,或许本案的悲剧便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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