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一周,“广州地铁偷拍事件”经过一系列发酵,最终真相大白……
01
公开声讨!
6月7号,广州地铁8号线上,一年轻女子看见一位大叔蹲着玩手机,而手机摄像头却正对着自己,因此怀疑对方在偷拍,要求检查大叔的手机相册,大叔本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是为了自证清白,他同意了。
手机相册打开,女子却没有发现任何偷拍的照片。误会解除后,大叔也未继续追究,到此为止双方相安无事,女子如果跟大叔道个歉这事本就可以翻篇了。但是接下来女子第一轮“神操作”来了,她提高嗓门、居高临下地对大叔说了一句:“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这句话声音之大,仿佛不是说给大叔听的,而是说给所有乘客听的。潜台词是:即使你这次没偷拍,不代表你不想偷拍,也不代表你以前没有偷拍过!
果然,女子话音未落,乘客们便纷纷向大叔投来夹杂着鄙夷的异样目光。广州地铁工作人员回应称,当时警方已介入处理,因为是误会,双方当时已经和解。
然而“和解后”女子仍不愿善罢甘休,当日中午又进行了第二轮“神操作”,她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之下,将带有大叔正脸的对质视频发到了网上,并添油加醋地对其进行“曝光”:感觉这个猥琐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
02
公开道歉!
站在涉事女学生的角度看,担心和怀疑被偷拍,这种心情可以理解,毕竟如今确实有些猥琐之人拿着手机做不可告人之事。因此,这名女子在最初对大叔有怀疑的时候勇敢上前对质的行为,是值得被鼓励的。
但是,女子在与大叔解除误会之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却公开用带有羞辱的方式对大叔进行指控,强占道德高地、利用舆论、引导网友对大叔进行“审判”,这已远远超出了维权的范围,甚至侵害到了大叔的合法权益。
大叔老邓并不经常上网,因此一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网络定罪”,成为了人人喊打的“猥琐男”。直到6月10日晚,邓先生的儿子在网上刷到了此事,邓先生才发觉自己出了名。6月11日,邓先生陪同父亲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了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女子无证据证明老邓偷拍,仍然通过网络发布文字和视频,其帖子引起网友广泛讨论,一定程度上导致老邓社会评价降低,涉嫌侵害其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得知老邓报警后,该女子立刻从东莞赶了过来,正式向其一家道歉。6月11日晚,女子在微博上公开发文道歉:
沉冤得以昭雪,老邓会继续对女子进行追责吗?
03
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事件一经反转,全网一片哗然。接着,该女子所就读的学校、专业、姓名、年龄等个人信息不断被曝光,曾将老邓曝光到众人眼前的她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此举最终竟将自己推上了风口浪尖。
→ 有不少人坚持认为:她不值得被原谅。
据了解,该女子为某大学新闻系的保研生,然而身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新闻人,她深知现代年轻人关心的社会热点,懂得如何利用舆论,但她为了发泄私愤,居然无中生有、煽风点火,炮制了一场子虚乌有的“维权事件”,这不仅违背了新闻专业最基本的真实原则、践踏了新闻人的职业操守,更有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
→ 还有人认为:该女子曝光大叔“恶行”的举动,看似在维护女性权益,实则恶意抹黑男性、煽动性别仇恨。
在笔者看来,女子的行为真正伤害到的不是男人,而是将来不幸会被偷拍的女性。因为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若反复出现虚假的警告或者是做出不实的指控,则可能会导致人们在真正的危机来临时不再相信他们,继而真正的受害者就很难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帮助,这就像是“狼来了”喊多了的后果。
其实,面对他人的不端行为,我们应该大声说“不”,据理力争。但凡事得讲理讲拒,毫无顾忌地中伤、诽谤他人,没有证据又理直气壮地“社死”、“网暴”别人,这就是碰瓷。
另外,女子过度维权的行为也暴露出其思维方式的缺陷,比如,将大叔形象与“偷拍”联系在一起难免有以貌取人的嫌疑。在工地打工的农民工老邓着装打扮也许不像白领来得体面,但个人形象永远不能与内心的操守品德划等号,更不能以此搞“有罪推定”。
学会维权也要学会尊重他人,高等教育学到的知识不是用来贬低、“霸凌”别人的工具!我们真正期待的是,涉事女子能真正反思,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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