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亲情源于血缘,血缘凝就亲情,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一种割舍不断的纽带。然而,小骆却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拒绝与亲生父母相认,如此“狠心”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19岁的某一天,有人找到了小骆的家里,声称是她的亲生父母,然后要求与小骆相认。对于失散多年后的亲子相认,小骆没有人们想象中的喜极而泣,即便是看到了关系证明,依然是无动于衷,果断拒绝了他们。
在她心里,含辛茹苦把自己养这么大的是养父母,所谓亲生父母从未参与自己的成长,跟陌生人似的,怎么与他们相认?
看到小骆的态度这么坚决,亲生父母说什么也不答应,开始谴责小骆的“不孝不义”,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给她打电话,甚至指责她没良心。面对亲生父母接二连三的道德谴责,小骆一直不为所动,于是亲生父母便认为是养父母在从中作梗,又开始谴责养父母小肚鸡肠。
就这样过了几年后,眼看直接的沟通没有效果,小骆亲生父母那边改变策略了,开始找她的“舅舅”帮忙劝说:
但小骆一如当初那样态度坚决,因为小骆心里一直有这样的疑惑:这突然“蹦出来”的亲生父母,为何在自己19岁了才来找自己?当年为什么不要自己?
也许有人会猜测,父母往往有自己的苦衷,否则哪个父母愿意把自己的亲生骨肉让给别人?但经过小骆的了解,当年亲生父母这么做并非是因为经济原因:在她1998年出生的时候家里楼房已经建好了,2000年亲生父母又生了个男孩,而自己之所以生下后就被送走,真正原因仅仅是因为自己是女孩。从当年亲生父母的收据来看,他们收下了养父母给的寄养住所费、管理费等280元。
而就是这样一个被父母弃养的女孩,在养父母家却一直被当做亲生的抚养,从小到大没有被重男轻女的观念所害,甚至在亲生父母找来时,养父母也不曾让小骆为难过,还明确地告诉小骆,他们尊重她做的任何决定,不会干涉。因此,小骆对亲生父母的态度,一直是她听从自己内心的决定。
除了嘴上的坚决,小骆在行动上也表明了对养父母尽孝之心。前几年,当养母身体不舒服时,正好小骆的亲生父母身体也不舒服,在他们打来电话要求去照顾时,小骆明确告知:“你们还有儿子,而我妈(养母)就我一个。”
当小骆将自己的经历发到网上后,获得了不少网友点赞支持。
有人对于小骆亲生父母想与其相认的动机发出质疑:是不是弟弟交女朋友之后,老两口要给儿子娶老婆买房,这才想起闺女了?
也有人对小骆亲生父母弃养小骆一事的合法性提出疑问,还有人为小骆的未来感到担忧:亲生父母当初选择了弃养小骆,小骆以后还要赡养亲生父母吗?加上养父母,一共四位老人,那样小骆的压力也太大了吧!
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小骆的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呢?有律师称,“区分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并不是以获利为目的,补偿金额较少,不带有交易性质,则不涉及买卖儿童行为。”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部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父母赡养问题
至于小骆养父母与亲生父母的赡养问题:首先,小骆与养父母之间,不仅1998年就办理了收养证,而且长期共同生活,都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收养关系非常明确,在这一关系下,小骆赡养养父母是符合法定义务的。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说,小骆对于亲生父母及弟弟,都可以不再承担义务。
总之,小骆拒绝认亲的选择合情合理合法,她把孝心献给养父母,正是养父母以爱育爱得到的回报。而亲生父母虽然十月怀胎生下了她,但是也选择了放弃她,这在小骆心里已经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创伤。
如果亲生父母真的对女儿有感情、有愧疚,应该放手尊重女儿的选择,在女儿有困难时尽力给予援助、无事时互不打扰也许是对女儿最好的补偿,这也是两家人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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