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一法院公布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张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丈夫长期在外工作,张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于今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丈夫称其名下仅剩10万元的存款,无其他财产。张女士半信半疑,但她也不知晓丈夫的收入情况,便向法院提交了丈夫任职的公司名称、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向男方任职的公司发函,调取了男方的基本工资收入、奖金、工资卡账号等信息,并向银行调取该工资卡的账户明细。没想到调查结果让张女士大吃一惊——丈夫的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并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
法院根据调查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因男方因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男方少分财产,最终张女士将分得多少财产呢?请看本文下方置顶留言↓
本案的判决真是大快人心!男方机关算尽,到头来却算计到自己头上!不少网友也为张女士打抱不平:“终究是错付了!”
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还不少见!由于信息不对称、夫妻双方缺乏沟通等原因,不少夫妻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情况不了解。在离婚诉讼中,若另一方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己方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导致己方举证不能,被迫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导致财产损失。
如果遇到这些情况,权益受损方该如何救济?
首先,《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同时,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可以依法对该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也就是说,在我们在不知道对方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像案件中的张女士一样,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调查取证,查询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财产信息。
记得经济学教授薛兆丰在《奇葩说》里说过这样一段话:“结婚就是办企业,签合同,办的是家庭企业,签的是终身批发的期货合同。”因此,选择人品好、有责任心的伴侣至关重要。
在一段婚姻中,夫妻双方最初的激情可能会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中逐渐归于平淡,人们往往会在这样的平淡里找到生活中最质朴的幸福,这种幸福源于夫妻双方对彼此毫无保留的信任,若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这段婚姻除了同床异梦、互相算计,也许只能剩下“人生若只如初见”的叹惋了。
从这一案件还可以看出,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下,有些男性仗着自己承担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地位,忽视女性家务劳动的付出,肆意践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损害女性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如果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小编想说,在婚姻中,我们既不能精于算计,也不能一味付出,当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时,法律会为我们“撑腰”!我们要及时借助法律武器为自己的婚姻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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