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女儿不受“玷污”,她怒杀亲夫!判决结果极度舒适!

引“狼”入室

她是个苦命人。

2012年,刘女士的丈夫因车祸不幸身亡,只留下一双儿女和年迈患病的双亲。家中的负担忽然之间全部压在了她的肩上,而刘女士又无法抛下老小到城里打工,失去了劳动力的一家要如何生存呢?于是她选择了再婚。

经人介绍,刘女士很快再做人妇。而从临乡入赘的丈夫蒋某,似乎为这个家庭带来了新的希望。

然而这位看似勤恳的“赘婿”,婚后不久便露出了“青面獠牙”的真面目:他脾气暴躁,经常无缘无故地对她和孩子以及公婆实施家暴。刘女士曾有过离婚的想法,但又怕蒋某报复,便只好一味地忍气吞声。

却不想,忍一时没有风平浪静,却等来了更猛烈的狂风暴雨。

2019年8月的一个晚上,蒋某将刘女士刚上6年级的女儿小梦叫到身边,并强行脱其衣裤,用手猥亵了小梦,致其出血。刘女士后来得知此事,想报警却又忌惮蒋某,更怕此事传扬出去使女儿遭人耻笑。只能日日夜夜地小心留意,不让丈夫再接近女儿。

蒋某似乎看到全家人对自己无可奈何,便更加猖狂无度。不久后,他再次骚扰小梦,并提出让继女给他做“小老婆”。刘女士为护女儿,只能死死抱住蒋某,任雨点般的拳头落在身上、头上也绝不松手。直至凌晨3点多,小梦看到依旧被母亲死死抱住的蒋某俯卧在沙发床上像是睡着了,她才敢回房睡觉。

而刘女士此时却怎么也睡不下,想起这些年全家所受的凌辱,以及今后防不胜防的生活,她便起身去拿了铁锤,狠狠向蒋某头上砸去……

他死了。

审判!

法院认为,刘女士在恐惧、愤怒的状态下,为防止蒋某以后再次侵犯女儿,在蒋某已停止不法侵害时故意将其杀害,属于防卫不适时。而刘女士出于剥夺蒋某生命的故意,持铁锤击打蒋某致命部位导致其当场死亡。刘女士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定罪处罚。

但本案是因蒋某欲奸淫刘女士女儿引发,且蒋某在与刘女士一家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殴打家人,故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

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

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另外,刘女士无犯罪前科、无不良行为,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刘女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呢?

评析

一次次悲剧的发生告诉我们:沉默就是纵容,忍耐只会加速败坏。

对于刘女士来说,她自然不懂得去衡量防卫是否适时,她只知道丈夫醒来以后性侵女儿是迟早必然会发生的事。同时,她也只是一个遭受了8年家暴怕被报复没有报警、得知女儿被侵犯却怕家丑外扬的农村妇女。面对如此恶劣的情况,她不敢离婚、不懂收集证据、不会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更想不到蒋某的对小梦实施侵犯的种种行为早已触犯了法律,及时报警才是使女儿免受骚扰、使家人免受暴力的最佳方式。由于法治观念薄弱,她便以错误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女儿、孤注一掷地与丈夫以命相搏……

笔者在此呼吁所有与刘女士一样遭受家暴的朋友们:请及时报警、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长期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特别是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参与调解家庭矛盾纠纷825万余起,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617万余起,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织就了一张抵御家暴的安全网!

在影视剧中,恶人的死总会带来美好的结局,可是上述案件的结果却难言尽如人意:

三年的缓刑或可使刘女士免于牢狱之苦,但那每一个防止蒋某对女儿实施侵犯的日日夜夜、那每一次无端的拳打脚踢,都将成为一家人终身难以摆脱的梦魇。

“曾在他笼罩下的阴影何时能消散呢?”

当法治的阳光洒进每一个家庭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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