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卖70斤菜仅赚14元,却被罚款10万块,相当于7143倍?法院“出手”了……

老农摊上大事儿

福州闽侯的陈老伯,是一位勤勤恳恳的老农,终日在田间地头劳作。2019年9月11日,陈老伯路过邻居王大姐家的菜地,王大姐热情地说,“老陈,今年我家芹菜长得好,种多了,家里也吃不了,要不你拿到批发市场卖?”

陈老伯想着都是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拒绝,于是他花了122.5元从王大姐手中买下了70斤芹菜。之后,陈老伯拉着芹菜来到当地的一个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全部芹菜卖给了该蔬菜批发商行,收取货款136.5元,赚了14元,扣除来回交通费,陈老伯其实所剩无几。

隔天,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检了该批芹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不合格。

罚款5万变10万

2021年2月8日,陈老伯因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陈老伯万万没想到,就是帮邻居卖了些菜出去,还给自己惹上了这么大的麻烦。“我就卖了这一回,我真的不知道那菜不合格啊”,陈老伯希望执法部门能宽大处理。

然而,他最终等来的却是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老伯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

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陈老伯,哪里有这么多钱来缴纳罚款,陈老伯实在无力承担。因陈老伯一直未能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依法向陈老伯催告,督促陈老伯及时缴纳罚款5万元并加处罚款5万元。殊不知,5万元对于陈老伯来说都是一个天文数字了,更别说是10万元了,陈老伯就算砸锅卖铁、也凑不出来啊。因此陈老伯愁得是饭也吃不下、觉也睡不好,整日忧心忡忡。

因催告无果,市场监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处罚无效

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按照最小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原则,当处罚的相关规定出现冲突或矛盾之时,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节、适用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规定。具体到本案,10万元的“天价罚单”显然属于处罚过重:

一、陈老伯违法行为轻微

陈老伯不是职业菜贩,是初次违法,事前他并不知晓芹菜不合格;不合格芹菜货值136.5元,获利也才14元,金额较小。市场监管局对他处以10万元罚款,约相当于获利的7143倍,属于片面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综合考虑陈老伯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主观恶性。

二、陈老伯有立功表现

案发后,陈老伯配合市场监管局的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芹菜来源,积极举报他人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市监局行政程序不合规

本案于2021年2月8日立案调查,但是市场监管局迟至2022年4月22日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已超出法定办案时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对于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也就是说,陈老伯无须缴纳这笔罚款了,这个结果让陈老伯松了一口气,紧缩的眉头终于舒展,这下可以踏踏实实过日子了。这场风波,也让陈老伯明白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得到了深刻的教训。

食品安全问题至关重要,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杀鸡焉用牛刀,违法行为有轻有重,那么相应的处罚也应与之相当,做到宽严相济、张弛有度。执法当然要讲力度,但同时也要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出发,实现情理法的统一。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柔性执法”更能彰显法治的力量。本案中,法院最终替陈老伯解了围,陈老伯的风波得以平息,也希望相关执法部门提高执法水平,让类似的风波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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