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一时的“北大牟林翰虐待案”终宣判!是恋情,还是“炼”情……

2023年6月15日上午,“北大牟林翰虐待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此,这一持续了近四年的悲剧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虽然终结,但社会对于精神虐待甚至家庭暴力的反抗仍然任重道远……

01

案情回顾——

是恋情,还是“炼”情?

牟林翰和陈某某均为北京大学的本科生,2018年8月,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同居。自2019年1月起,牟林翰开始因陈某某的过往经历而态度转变,他多次逼问陈某某,并与之发生争吵。

似乎是在用长时间、高频次的争吵,持续性的言语激辱,各种过分的要求……逼迫陈某某向自己偿付并不存在的亏欠。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在北京市一宾馆内服药自杀,被医院宣布脑死亡。

12月12日,南方周末发布报道《“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生的聊天记录》称,陈某某自杀前,牟林翰曾向其提出各种非分的要求折磨她。

2020年4月13日,陈某某在医院去世。不久后,牟某翰因涉嫌虐待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2月15日,牟某翰因涉嫌虐待罪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02

案件分析——

恋爱同居中的情侣可构成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虐待同居的情侣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在本案中,以牟林翰、陈某某确立情侣关系后的交往和情感发展历程为视角,法官综述了认定二人形成家庭成员关系的理由:

双方在恋爱状态上是为共同组建家庭进行准备工作;

在主观精神上双方互相依赖、相互依存;

在客观行为上双方也经常共同居住,共同进行家务生活,并且有频繁的经济往来。

由此,双方之间的共同居住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意义上家庭成员关系,其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以使其二者的关系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本案的判决以“虐待罪”罪名来规制同居情侣间的精神折磨行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标志着,法律开始进一步介入恋爱关系,保护在心理和生理上可能遭受虐待的一方。而利用PUA等精神控制方式折磨恋爱对方的当事人,将受到刑法等法律的追诉严惩。推进实质正义的法治建设,更全面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来到了一个新的起点。

二、侮辱、PUA等精神虐待也属于虐待罪的规制范围

精神虐待的表现有很多种➡

比如,通过各种方式打击对方的自信,阻挠其进行正常的逻辑思考和价值判断;实施精神打压,通过指责、盘问、谩骂、贬损等,迫使或“引导”对陷入深深的自责,逐步走向“低自尊、低价值”的精神亚健康状态。

情侣之间的精神虐待尤其需警惕➡

在这类畸形的恋爱关系中,被控制的一方常因陷入情感羁绊而无法自拔,逐渐失去独立自主的状态。在受到精神虐待时,往往不自知,或能够意识到,但是难以寻得外界的正向情感支持,逐渐变得悲观消极、弃世厌俗,甚至走上自我毁灭的道路。

现实当中,不乏类似的案例,尤其在青春期,当恋爱双方还不具备成熟的判断能力和处事方式时,更容易通过控制对方来获得安全感的,甚至以精神虐待对方的方式满足自己内心的自卑感、控制欲等”心理需求”。

而根据本案确立的判决理路,一旦情侣二人具备同居关系等可以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的要素,那么此时,情侣中惯于向对方施以侮辱、PUA等精神虐待的一方,就满足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三、虐待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虐待罪是亲告罪,即告诉的才处理。通常情况下,只有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主体向公权力机关提起控告,公权力机关才能够介入,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因此,在恋爱关系中,受害方在遭受到对方施以的生理上或精神上的虐待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成为起诉主体,向法院起诉。

03

案件启示——

健康的恋爱以尊重和平等为基础

综上可得,辱骂、PUA等精神虐待行为属于虐待罪的规制范围,恋爱同居的情侣间施暴,也可能构成虐待罪。

健康的恋爱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处的基础之上,只有恋爱双方彼此理解、关爱、相互支持,才能真正享受爱情的幸福和共同成长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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