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邻居接娃放学,中途“生意外”小孩溺亡!家属“变脸”索赔74万,最终……

广西兴安,小黎是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她和同学小谭住在一个村上。2021年3月的一天,小谭的爸爸去学校接孩子回家,路上碰见了小黎的奶奶。黎奶奶得知谭先生是去学校接孩子,便委托谭先生顺道把自己的孙女小黎也接回来,谭先生平常就是个热心的人,二话不说便答应了。

小谭和小黎都参加了学校的课后延时服务,下午6点放学。谭先生到达学校后,看到女儿和小黎都在教室里写作业,谭先生就在教室门口等候。小黎写完作业后,就和另一个同学走出了教室,而谭先生这时正专心看手机,没有注意到小黎走出了教室。

小黎和同学走到学校门口时,保安看到两个孩子都没有家长陪同,便劝阻她们回教室等家长,同学听了保安的话返回了教室,但是小黎却不顾劝阻独自走出校门离开。

等到小谭写完作业出来时,谭先生才发现小黎离开了教室,于是赶忙追了出去。追到学校外的路口时看到了小黎,便大声喊她,让她跟自己一起回家,但小黎坚持要自己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往前奔跑。谭先生喊不住,想着自己的女儿还在学校,只能返回学校并给妻子打电话,让她转告小黎的奶奶,从河对面的小路过来接小黎。

然而,黎奶奶却没能接上孙女……当晚,小黎被发现溺亡在河里。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及法医尸检,排除了他杀可能。

小黎溺亡时年仅7岁,她的生命还没来得及绽放就凋零了。小黎的父母悲痛欲绝,认为学校、谭先生都有责任,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谭先生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4万余元。

谭先生感到很委屈,“我出于善意无偿帮忙接送孩子,完全没有料到会有如此后果,我对小黎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认为小黎不是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所以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他人帮忙接送孩子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案曝光后很快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一些网友认为:

“拜托人家去接,又不告诉自己的孩子要听叔叔的话,又不告诉孩子小路的危险性,不怪父母怪谁。”“帮你是情,完了还要告人家,这种人邻居千万别来往!”

还有网友认为:

“谭某明知河床涨水存在危险,还让小孩自己回家,确实有点大意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还是应该尽到注意保护的义务”。

那么,纵观本案,从法律角度而言,谁该对小黎的溺亡负责呢?

第一,小黎父母的责任

小黎只有7岁,其父母作为小黎的法定监护人,对小黎的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小黎溺亡与其父母疏于监管教育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学校的责任

学校对于接学生放学的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执行家长带领学生出校园的规定,放任小黎独自离开学校,造成小黎脱离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最终溺水身亡,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谭先生的责任

谭先生虽然是出于善意,无偿帮他人接孩子,但不能免除其帮忙接孩子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谭先生接受小黎奶奶的委托后,就应当对小黎尽到照看义务,但谭先生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小黎离开教室独自出了校门。

而在谭先生追到路口时,已经预见到小黎一个人走小路回家必须过河,而河床涨水有危险,却没有尽其所能阻止小黎,只是打电话叫黎奶奶到河边接人,故谭先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小黎溺亡亦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认定小黎父母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谭先生承担10%的责任,并判决学校赔偿小黎父母18万余元,谭先生赔偿7万余元。

小黎溺亡的悲剧,是谭先生不愿意看到的,他出于好心帮忙接孩子,最终却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提示我们,委托他人接送孩子要慎重,帮他人接送孩子更要谨慎,一旦接受委托,在接送过程中就应当格外小心,尽最大努力确保孩子的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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