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义正言辞起诉游戏公司,
说是5岁儿子偷偷充值过万要求退费。
不查不知道,一查都是古怪。
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幕后玩家”?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游戏充值退费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16日凌晨0点50分,以易先生实名认证的游戏账户成功注册。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该账户的用户全程使用易先生的手机和支付宝账户在游戏内进行充值,充值次数超120笔,累计充值金额达11000余元,其中充值行为集中发生在凌晨1点至4点之间。
此外,该游戏账户曾两次更换中文名,并在游戏内留言“其实我是农民”“家里种树,搞养殖的”“有没有想吃土ji的”“有老板有意向买么,有的话我建个v”等内容。
易先生作为儿子(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声称系自己5岁的儿子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父亲的手机进入微信小程序,并使用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实名认证账户后,使用指纹识别的方式在游戏内充值。易先生要求游戏公司沟通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涉案合同无效并由游戏公司返还全部充值金额。
游戏公司辩称,根据游戏实名注册、充值时间、账号改名及留言内容等行为,均与5岁儿童的智力水平、文化程度不相符,游戏实为易先生本人在玩,并在享受过充值服务后恶意退费,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系争游戏账户下所有充值行为均系未经父亲易先生同意而进行的,并以此为依据提出本案诉请,原告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其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其提供的游戏截图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同时,综合系争游戏账户的创建时间和方式、支付宝充值方式、充值次数和时间、角色名多次更换、平台内留言、游戏参与程度等诸多细节来看,对原告父亲易先生所称的系争游戏账号注册人、使用者、充值者仅为5岁的原告以及原告未经父亲同意进行所有充值的主张难以采信。
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处分大额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擅自大额游戏充值,游戏运营商应予退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根据法律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游戏充值行为应属无效,游戏运营商应予返还。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超过其年龄与智力的充值行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情况下应属无效。充值行为无效的,游戏运营商应及时主动退还充值款。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加强沟通,科学合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二、成年人应理性消费、诚信买单,恶意退款“白玩”游戏不可取、也行不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独立对行为后果负责。现实生活中,不少成年人都或多或少在游戏中有过充值行为,游戏充值应当在自己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理性进行,若不能把握尺度而频繁充值、大额充值,则会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
若成年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游戏大额充值后,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则应当如实买单。若利用未成年人身份恶意申请退款,在技术上已难以得逞,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类冒充未成年人退款行为若申领退款成功,不但侵害了游戏运营商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甚至还可能因触犯其他法律而受到制裁。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机遇教育网 » 5岁幼儿私自给游戏充值120次、总额过万?原来有“幕后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