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入狱”336天!反抗校园霸凌的少年,申请600万国家赔偿!

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初二少年刺伤校园霸凌者,被无罪羁押336天”案近日有了新的进展。

案件简述

2019年7月17日,湖南吉首二中的男厕所内,未满15周岁的蒋某遭到了该校十余名学生的殴打,混乱之际,蒋某掏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进行反击,致三名围殴他的学生受伤,其中两人重伤二级。

当地警方、检察院介入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将蒋某羁押,时间长达336天。

2020年7月7日,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某为被校园欺凌的对象,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正当防卫。

2022年7月16日,吉首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方认为蒋某在面对校园霸凌时,未采用正当合法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

2022年11月9日,湘西州检察院认为,吉首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决定撤回起诉。

2022年12月,蒋某向吉首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检察院决定赔偿蒋某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余元,总计20万余元。

2023年3月11日,蒋某不服赔偿决定,向湘西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其后,蒋某再次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在新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蒋某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吉首市人检察院赔偿请求人蒋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46,795.04元;

请求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向赔偿请求人蒋某赔偿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身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赔偿金100万元;

请求吉首市检察院依法向赔偿请求人蒋某赔偿被错误羁押、起诉、抗诉导致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委托辩护律师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8万元;

请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赔偿请求人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500万元;

以上共计600余万元。

目前,案件持续进展,2023年8月31日,案件进入了开庭质证阶段。

从2019年7月17日到2022年11月9日,蒋某在羁押、释放等闹剧中度过了自己的16岁、17岁、18岁……

从故意伤害,到正当防卫,蒋某从一位意气风发少年,变成了刺伤同学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成为了一位自卑、厌学的零散人员。

2021年7月,蒋某中考失利,在一所职高读了几个月书,便辍学打工了。蒋某的爷爷经常劝阻他,“要不重新找个学校,从初三开始读起。”蒋某回答,“我没那个心思。”

我们惋惜其少年青春的陨落,也应当明确,反击校园霸凌,可以获得法律“正当防卫”制度的支持。

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明确定义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与适用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再次重申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项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本案中,校园“霸主”不止一次欺压、侮辱蒋某,蒋某在面对十余人的围攻时,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年少的他,更无法判断当时这些人的行为是否能够威胁到自己的生命安全。

后期采访中,蒋某也多次透露,曾通过多种方式讨好这群“霸主”,但最终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避免再次受到这些人的伤害……最终,他只能通过胡乱挥舞那把折叠刀进行还击——

这是他出于本能的反应,是他积极争取生存希望、捍卫自己生命权利的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工具,并在被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反击,就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

但是,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并非没有边界,我们在认识正当防卫这一概念时,一定要考量案件起因、过错主体、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暴力、防卫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等多重因素,避免正当防卫制度被滥用而产生新的不法侵害。

本案还涉及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缜密性与公正性问题。

2023年5月,湘西州检察院工作人员曾希望蒋某一家放弃追责,息诉罢访,并给予蒋某1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但蒋某的家人明确表示,一定要对相关人员追责到底!

蒋某所在地村委会开出的《证明》

从以上回应中,我们感受到受害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公正的热切企盼。这就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至少如下要求:譬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审慎判断因果关系、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等等。总而言之,讲求的是依法办案,凭良心办案。

校园霸凌的危害

原本成绩优异的蒋某,因校园霸凌以及错误的法律判断,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歧视和孤立,在无限的自卑中选择了辍学。这更改了他全部的人生轨迹,而任凭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一位意气风发少年的青春与尊严。

校园霸凌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和整个社会都有很大的危害。

受到霸凌的学生常常承受长期的心理压力和痛苦,这可能导致其自尊心下降、自卑感增加、情绪不稳定甚至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受害者因霸凌而无法集中精力学习,影响学业成绩,甚至选择旷课或畏惧入校。多数人因为害怕被霸凌而退缩,不愿意参与社交活动,这可能导致社交障碍。还有某些形式的霸凌,会直接带来严重的身体伤害。

校园霸凌不仅会对青少年造成短期影响,还可能对其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学业、职业发展、人际关系和心理健康等方面。

面对校园霸凌,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

加强校园秩序监管:学校和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校园霸凌的事前防范,从源头预防伤害的产生。

提高学生和家长的防范意识:加强有关校园霸凌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到校园霸凌的多种形态、危害和预防措施。

建立心理咨询支持系统: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支持系统,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作为青少年的我们,如果遇到校园霸凌,

一定要积极与老师、家长沟通,

敢于对不法侵害说“不”!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机遇教育网 » 蒙冤“入狱”336天!反抗校园霸凌的少年,申请600万国家赔偿!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