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职场自己当老板,工作可以随心所欲、不受别人的管控,可能是不少人憧憬的生活状态,但当机会降临到王女士这儿时,她却发现这扇大门并非通往自由和成功,而是通向致命的深渊……
01
翻身的机会来了?
近日,据都市频道报道,家住河南开封的王女士一直在外打工,偶然间她发现老家村子里的一家超市正急着向外转让,有些积蓄的她心里盘算着,承接下这个店既能挣钱、也方便照顾孩子,说不定还是一个绝佳的翻身机会!
于是她投入15万元从李先生手中盘下了超市。然而,当王女士打算大干一场时,她很快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精心策划的陷阱。
据王女士表述,双方就转店事宜沟通得很顺畅,王女士希望在自己所申办的烟证下来之前,原店主李先生可以把他的烟证留在店里借自己使用,对方也是满口答应。
然而,就在双方办理完店铺转让手续后,李先生却要把烟证撤走,还提出如果王女士想继续使用,就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王女士即使很气愤,却也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同意付费。但王女士要求双方签订协议,避免对方再次变卦,而被李先生拒绝。
遇到这样“不讲理”的人,王女士感到非常无奈,事已至此也只能自认倒霉。但谁都没想到的是,更离谱的还在后面……
没过几天,王女士发现李先生竟然在自家超市旁边又开了一家超市!为什么刚把店盘出去就又在一样的位置再开一家?这让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然而她都来不及细想,消防人员便找上了门,称王女士的超市涉及消防问题需要拆除或按照规定整改,当她想与工作人员理论时,却被告知早在去年,消防部门就已向该超市下发过消防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通知!
王女士大梦初醒,原来这才是对方当初着急转店的原因。现在,她的积蓄也投进去了,超市也开不下去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王女士情绪逐渐崩溃,一气之下喝下了农药!幸亏被送医及时,最终才得以转危为安。
02
是“诈骗”还是“欺诈”?
本案曝光后,不少网友为王女士抱不平:“这还是邻居吗?赤裸裸地害人!”还有人评论:“这不是诈骗吗?建议报警处理。”网友的评论都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欺诈”和“诈骗”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缔结合同应当按照意思自治、真实协商,由双方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做出决定,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缔结合同。对此我国在民法上规定了“合同欺诈”,在刑法中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二者的区别在于:
合同欺诈 是指一方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因为一方欺诈致使另一方签订的合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乍一看,合同诈骗和合同欺诈中都强调责任方因隐瞒真相而承担责任,仅从履约能力上来看的话,二者有一个非常大区别点:
合同欺诈的实施者还有部分的履约能力
而合同诈骗可能完全没有履约能力
以本案为例,若超市转让方在收到王女士的转让款后,将需转交给王女士的货底全部拉走,并携转让费逃匿,只留下一个房租到期的空壳超市,让王女士钱货两空,这就是完全没有履约,此时超市转让方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超市转让方隐瞒了超市消防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但将超市交付给了王女士,履行了合同义务,则构成合同欺诈。
03
损失谁来赔?
如前所述,构成合同欺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如此交易可以解除,双方可以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
但是细细想来,即使王女士向法院申请将合同撤销,李先生退还转让费、王女士返还超市,对于王女士来说还是有些不公平,因为是对方的欺诈行为致使王女士在接手店铺后又是上货、又是装修,并为此浪费了几个月的工作时间。那么,王女士的这些损失,可以让对方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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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在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履行合同的费用以及合理的间接损失等。故因合同欺诈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对方也需要承担。
回到本案,缺少合同或合同内容不细致也是造成损害结果的重要原因。所以,无论是与同事、邻居、同学,还是朋友、亲戚、家人进行商业交易时,都别让感性的信任顶替了法律的理性。
通过签订合同,将双方的约定及权利义务白纸黑字的固定下来,以“先小人后君子”之智取代“抓破脸皮、六亲不认”的不堪,不失为一种智慧。
除此之外,大家在商业交易中要注重保留证据,将对方的承诺、共识和协商更改等重要结点,以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保存好,保证各项证据之间能互相关联、互相佐证,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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