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令人痛心的“大学生校内骑共享电动车摔伤后身亡”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9月27日,某高校的大一女生小木,在搭乘同学驾驶的共享电动车返回宿舍途中意外摔倒,头部着地,伤势严重,昏迷不醒。
10月28日,在ICU中昏迷了31天的小木最终离世,死亡原因是硬膜下出血、脑疝。
目前,事故责任仍在调查中。家属认为,不戴头盔就可以骑行的无牌照共享电动车是意外发生的客观原因。
01 事件回顾
据小木的同学小梦(化名)所说,9月27日下午,她扫了一辆共享电动车,搭乘小木一起返回宿舍,当时二人都没戴头盔。
在行驶到一段下坡路段时,为避让前方来车,原本就捏着刹车闸下坡的小梦紧急制动,但是电动车并没立刻停下,而是摇摇晃晃地前进了一段距离,最终两人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小梦认为,车辆的刹车性能不是很好,不然也不会摔倒。
小梦的手部、腿部有擦伤,而小木因脑部着地,受伤严重,后被120接走紧急治疗。
02 谁该担责?担何种责任?
1. 小木与小梦的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骑行电动车应当佩戴头盔,这是保障骑行者安全的基本要求。小木和其同学均未佩戴头盔,这可能是导致小木头部受伤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小木和同学自身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然而,考虑到小木和其同学作为大一新生,对于骑行电动车的风险可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性,因此,责任认定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2. 学校是否应当担责
对于已成年的大学生在校园内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事故,如果学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事领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是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善或者道路设计缺陷等学校自身的问题发生的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如果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则不应当承担责任。
3. 涉事公司是否应当担责
涉事公司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共享电动车符合安全标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涉事公司如提供无牌照共享电动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在市场投放,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一部分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如果小木和其同学所骑的共享电动车存在刹车性能不佳等技术问题,提供方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涉事电动车是否存在技术问题,警方委托了相关机构对已扣留的涉事共享电动车进行性能测试,测试结果提到,这一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事发时行驶速度为35.13km/小时-35.53km/小时。
对此测试结果,小木家属提出了质疑,为什么当时捏了刹车,时速仍这么快,这符合标准吗?
此外,小木家属还认为校方引入无牌照电动车的举措失当,并且运营方和校方对于这些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不到位。
因此,如果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3 社会倡导
校园并非法外之地,也不是世外桃源。无论是交通事故的避免还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都应该严格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严格实行。
学校:大学校园往往面积较大,电动自行车是比较合适的交通工具,受到不少师生追捧,基于此,学校更应加强安全教育与车辆管理。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共享电动车运营商的监管力度,并与其建立必要的协作机制,共同保障学生的安全。
企业:对于相关公司及企业,应加强车辆维护和安全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还应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学生:自己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使用共享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范,佩戴头盔等必要的防护装备。在遭遇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冷静应对,并尽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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